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98号
当事人:厉守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702MA4****K13
经营者:厉守泉
住所: 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购物广场114号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6日16时00分至2022年6月6日17时0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饰品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有“雪容融”图案、“BEIJING 2022”字样和奥运五环标志的钥匙扣在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雪容融”图案使用的合法授权证明,你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录像,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店长李甜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6月9日,经营者厉守泉授权周龙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规经营事实。
2022年6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雪容融”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雪容融”图案的钥匙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雪容融”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钥匙扣,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无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5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27元,没有构成犯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比对照片2张;《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合法有效。
2、经营者厉守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印刷有“雪容融”图案的钥匙扣5个;经营者厉守泉授权委托人周龙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22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9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7月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侵权复制品5个(印刷有“雪容融”图案钥匙扣);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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