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02号
当事人: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0MA4****33X)
法定代表人:方坤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1栋204号房-481号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一案已查明。经调查:
2022年7月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常德经济技术开区德山街道洞北社区莲池路216号(乾明小区14栋二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起点艺术培训学校大厅有该学校喜报、考级须知,前台有工作人员3名正在维持考点秩序,学校现场负责人周顺利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介绍了该学校美术考级情况,提供了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资质,学校有考场5间、老师5名、学生200名,考级学生72名,学校考级已基本考完,但还有一间教室有少部分学生进行美术考级。据学校负责人周顺利介绍本校的美术考级是由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在本校的美术考级考点,考点负责人是翁建超,但翁建超不在现场,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没有派监考人员到现场负责,学校的考级证书是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颁发的考级证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学校现场负责人周顺利提供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考级资质、合作协议、备案证明材料,周顺利均无法提供。当事人提供不了任何机构、单位的考级资质、合作协议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其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022年7月8日,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考点负责人翁建超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利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我支队分别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2日,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坤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方坤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艺术考级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7日在位于湖南常德经济技术开区德山街道洞北社区莲池路216号(乾明小区14栋二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擅自开办美术考级活动,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其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73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的社会艺术考级合作协议书一份(2页)。
证明:考级活动由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开办。
3、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考点负责人翁建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考点考级人员花名册(机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等级、费用、联系电话,考级人员72名)一份(3页)。
证明:当事人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擅自开办美术考级活动的事实。
4、长沙百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方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翁建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周顺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起点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考点开办美术考级活动,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其违法活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其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处罚基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22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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