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05号
当事人:常德心乐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C14
法定代表人:孙超红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省常德市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7-1909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武陵区泓鑫名都桃林6号楼1907-1909室常德心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孙超红在执法现场,公司正在营业中,孙超红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C14。现场有工作人员27人,台式电脑50台,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旅游服务,据孙超红介绍,公司主推张家界、湘西旅游线路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当事人“漫游湘西”旅游线路产品1份,获取当事人工作人员与游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执法人员让孙超红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孙表示尚未办理。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制作了相关文书,孙超红在相关的文书上进行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超红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孙超红承认公司从事线上旅游咨询、招徕等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2022年7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孙超红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2年7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于2020年7月成立,于2022年6月开始正式营业,主要从事线上旅游咨询、招徕等旅行社业务,并通过返点获取收益,这一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这规定。
2、当事人主要在线上推介张家界、湘西等地旅游线路产品,为张家界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宣传、招徕游客,从开业至今,为张家界青年旅行社下订单403单,其中成行49单118440元,退单41单104960元,已交订金尚未成行313单25200元,资金交易由张家界青年旅行社收款二维码微信收取。
3、张家界青年旅行社按已经成行49单118440元的20%给当事人返点23688元,当事人除去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费等开支,实际收益为-81845元,视为无违法所得。
4、孙超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视为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超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795号(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4、当事人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当事人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5、“漫游湘西”旅游线路产品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推介张家界、湘西等旅游产品的事实。
6、常德心乐旅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招徕游客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招徕游客并收取订金的事实。
7、法定代表人孙超红电脑中电子数据(营业额成交量)1份,证明当事人从开业至今为张家界青年旅行社完成交易额为248601元的事实。
8、孙超红《调查询问笔录》2次(共7页)。证明:当事人为张家界青年旅行社招徕游客并通过返点获利的事实。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家界青年旅行社委托当事人发布旅游产品信息、招徕游客的事实。
10、当事人收支明细表1份(含确认出游明细、退单明细、待定单明细、员工工资明细等),证明:当事人收支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心乐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线上旅游宣传、招徕等旅行社相关业务,并从中获取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并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7月18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1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给予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孙超红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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