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22号
当事人: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0083****10R
法定代表人:汤喜玲
住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089号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人民路818号的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王婷在现场负责,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检查,该公司正处于营业状态,该医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2022年3月、4月、5月,总第206期、第207期、第208期),提供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20213362)复印件,显示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为《一医人》,印刷单位为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与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一医人》不符。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2022年3月、4月、5月,总第206期、第207期、第208期)进行抽样取证。
2022年7月1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089号的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喜玲在现场负责,该公司在办公室悬挂了《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检查,该公司正处于运行状态,现场未发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的样本,该公司提供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20213362)复印件,显示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为《一医人》,准印证号为湘JLB20220010,编印单位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印刷单位为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期数为月报,印刷数量为6000,开本(开版)为4开4版,有效期为自2022.03.25至2023.03.3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汤喜玲表示自2022年开始为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未进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的排版,该公司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与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一医人》不符。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检查全过程。
2022年7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9日,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喜玲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事实。
2022年7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自2022年3月至6月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医人》共4期24000份,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与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一医人》不符,其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通过对常德常报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喜玲的调查询问,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本支队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500元,因印刷成本与当事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无法区分,且未收到货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9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4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57-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汤喜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湘内No:L20213362)复印件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288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共2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1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复印件及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一医人报》(2022年3月、4月、5月,总第206期、第207期、第208期)复印件3份。
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事实。
四、法定代表人汤喜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1、当事人承认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相关收入和支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规定,应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社会危害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2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1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8月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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