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 F -000123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金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元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D4J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金钻广场C1区2楼39一45号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7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武陵区金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其招收的学员发放出版物《全国古典吉他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一级至第四级、第五级至第七级),且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上述出版物抽样取证;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022年7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7月12日,对常德市武陵区金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元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在淘宝店铺**图书专营店以每册34.8元的价格购买了20册《全国古典吉他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一级至第四级、第五级至第七级),再发放给学员,在一次性收取培训费用后未另行收费,违法经营额为696元;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够刑事处罚。
违法经营额:34.8*20=69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 C -00288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 C -000055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 C -000012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 C -000012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取证的真实情形。
2、常德市武陵区金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海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常德市武陵区金音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元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2021年9月14日,在淘宝店铺**图书专营店以每册34.8元的价格购买了20册《全国古典吉他演奏》(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一级至第四级、第五级至第七级)的手机截图打印件2张,当事人准备给其学员发放的出版物26册。
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696元;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予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成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一般违法情形: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处罚基准: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8月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 F -0001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8月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26册;
2、罚款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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