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141号
当事人: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7****54B
法定代表人:毛声振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建设路(广宇商务楼1层119号)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根据常德市武陵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常武专项办[2022]02号)移交函,2022年7月2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建设路的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公司经理姚欢在现场。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姚欢是否组织会员外出旅游情况,姚欢表示,公司一般一个月会组织一次会员外出吃饭。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一名顾客名叫曾**(1897360****),曾**表示在常德众享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一件牛初乳(价值5988元),成为了该公司会员,公司于7月10号免费带会员去天景花池旅游,当时交了100块钱报名费,公司反馈100元购物卡,并赠送会员同等价值米油。姚欢表示,去天景花池是租的龙运旅游集团大巴车。顾客在门店消费100元后成为会员,会赠送一张会员卡,每个月8日、18日和28日享受8.8折优惠。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相关文书,公司现场负责人姚欢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常德众享食品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信息。
2022年7月29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2年8月1日,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毛声振来接受调查询问,毛声振承认公司组织游客到武陵区天景花池、河洑公园游玩的事实。
2022年8月2日,游客曾**(1897360****)提供证人证言,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0日零负团费组织35人到武陵区天景花池旅游的事实。
2022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回馈老客户,拓展新客户,于7月10日、7月26日分别组织35人、38人到武陵区天景花池、河洑森林公园旅游,租用的龙运旅游运输公司的车辆,安排游客餐饮,起到招徕、组织游客的作用。
2、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视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3、当事人在旅游过程中未收取游客团费,只是维护客源的一种促销手段,两次旅游活动共计花费4400元,其中车辆租赁费2000元,支付餐费2400元,均由当事人支付,游客未出钱,视为无违法所得。
4、两次旅游活动均由经理姚欢负责组织,视为本案有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毛声振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34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游客保险名单2分(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承认组织了两次观光旅游活动的事实。
3、毛声振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招徕、接待旅游的事实。
4、游客曾**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当事人7月10日组织游客到武陵区天景花池景区旅游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7月28日前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7月10日、7月26日两次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旅行社相关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并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人员如下行政处罚:1.对常德众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元;2.对有关责任人员姚欢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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