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第507号
当事人: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338****801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大道36号(常德天主堂旁)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5月1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大道36号(常德天主堂旁),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财务主管谢丽华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设有一个方形泳池,面积约为100平方米,该场所正在营业,但现场暂时没有消费者游泳,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338****801,但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财务主管谢丽华对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1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函询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复函证明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022年5月19日、6月24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
2022年6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自今年1月起开始营业,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住宿消费者提供更好服务,游泳场馆没有单独收费。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1至5月,酒店的总收入为1048674.24元,总支出为1568031.6元,利润为1048674.24元-1568031.6元= -519357.36元。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5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函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的复函。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4、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5、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关于常德华尔夫酒店1-5月份财务情况说明》1份(1页)。
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2022年1-5月份财务情况及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1.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提供游泳服务,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5点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28日,本支队进行了第1次集体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7月1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5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022年7月1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减免申请书》1份。
2022年7月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常德华尔夫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的游泳场所处于关闭状态。
2022年7月15日,本支队进行了第2次集体讨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已按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递交了相关检验报告和其它审批资料,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本支队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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