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74号
当事人:武陵区罗曼斯风情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余坦窗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267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6月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267号的武陵区罗曼斯风情酒店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在营业中。检查结果如下:
1、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罗曼斯风情酒店,酒店大堂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武陵区罗曼斯风情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XQ8Q85),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检查,该个体经营与大门招牌显示的罗曼斯风情酒店为同一家公司,经营者为余坦窗。该酒店共有客房52间,其中7间客房设置有电影投影放映设备,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高春梅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8322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置有投影仪、电影放映屏幕等,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设备,屏幕主页显示有“我的酒店、影视、看电视、体育、综艺”等选项,执法人员在“影视”页面选择“更多影视”,屏幕显示有“全部电影、热播电影、免费电影、国产大片”等4791部电影影片。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狄仁杰之伏妖篇》、《盲琴师》进行了试看,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放映电影影片的合法来源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
3、该公司设置的7间投影放映影院房经营的电影投放设备及播出的电影影片由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信号传输由中国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提供,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放映其选定的影片进行观看。
4、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该公司设置的7间电影放映影院的客房没有对电影放映单独收费。
5、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遂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20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坦窗于2022年6月9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高春梅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6、2022年6月6日17时40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7、执法过程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2年6月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2年6月9日,武陵区罗曼斯风情酒店黄小元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2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已主动拆除电影放映设备。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经营者余坦窗、被委托人黄小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2张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听资料1份。证实当事人放映未获得著作权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提供的与湖南湖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湖芯影院房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赁相关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擅自放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7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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