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69号
当事人:常德市魔城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MA4L4XC2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丁杨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
2022年5月21日15时5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常德市魔城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95台,其中4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编号为5、6、16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丁敬泉一起,要求这三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5号机上网人员姓名:赵某,性别:男,于2006年3月12日出生,是常德技师学院学生;6号机上网人员姓名:孟某,性别:男,于2005年12月19日出生,是常德技师学院学生;16号机上网人员姓名:谢某某,性别:男,于2005年1月21日出生,是常德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这三名上网人员均未年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这三名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和签字确认,并登录该网吧万象收费系统,查看了这三名上网人员的消费信息。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和全程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丁杨于2022年5月24日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2年5月2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7日,被委托人丁敬泉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丁敬泉承认其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丁敬泉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丁杨的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3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刻录光盘)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证据照片七、十、十二是上网人员赵勇、孟鑫、谢林希的身份信息,证实这三人均为未成年人。
4、证据照片六、九、十一是未成年人赵勇、孟鑫、谢林希于2022年5月21日在常德市魔城网吧上网的万象收费系统记录。证实未成年人赵勇、孟鑫、谢林希于2022年5月21日在常德市魔城网吧上网的事实。
5、被委托人丁敬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6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连续二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并处罚款10000元。
2022年6月22日,本单位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6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停业整顿30天(2022年6月30日零时零分起至2022年7月30日零时零分止)。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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