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90号
当事人: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0****32465B)
法定代表人:屈贵顺
住所(住址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413号
2022年6月16日15时,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大道413号的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
1、该医院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44643246****70211A100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30700****32465B。该医院的法人代表为屈贵顺。2、执法人员在该医院信息资源管理科科长邓德惠的带领下,检查了该院第一住院楼7楼骨科(47 48 49床)病房,打开电视后可以播放中央新闻、湖南卫视、湖南娱乐等50个电视频道。该电视机没有设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解调器解调为模拟信号再传输到各个病房,供病人住院时观看。3、该医院机房设置在动力中心二楼视频监控室内,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有线网络电视的信号截传,再通过机房内的解调器解调为模拟信号后,再传送到各个病房。该院共有200间病房配有电视机。4、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拍照了7张照片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屈顺贵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邓德惠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5、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6、此次检查于2022年6月16日16时25分结束。
2022年6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2日,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邓德惠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7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利用截传,解扰后的广播电视信号向公众提供电视节目播放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目前医院已主动撤除其用于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专用工具、设备,并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整改。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职务、权利授权委托书1份、调查相关工作办理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卜隆、被委托人邓德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和现场检查全过程视听资料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设立解制解调器、混合器等设备截传、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并传输至医院病房供顾客观看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有线电视入网及预存费用送电视机协议》和《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视机房器材设备安装工程协议》各一份证明常德市二医院自建机房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事实。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业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撤除违规的设备和设施,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2022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9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伍仟元(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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