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43号
当事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0MA4QXK08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青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5楼
你(单位)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一案,经调查:
2022年4月12日15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5楼的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0700MA4QXK088K),名称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经检查,该公司与大门招牌显示的《常德祈利酒店》为同一家公司,负责人为赵青。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邓志群带领下,进入该酒店8506号客房,电视打开后,可以播放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中央新闻,频道等50个频道,该电视机没有配置机顶盒,信号由机房经调制解调后,再分送到各个客房,供客人随时观赏。
3、该酒店电视机房位于酒店4FA楼,机房内配有调制解调器和混合器,将常德有线网络视频的信号截传,解扰成模拟信号后再通过内部网将信号分送到客房内,机房设备由中国联通常德分公司提供,并签订了合同。该酒店共有100间客房配有电视播放设备,并使用经过截传、解扰的电视信号。
4、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检查拍照了6张照片取证。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酒店负责人赵青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现场负责人邓志群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5、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6、此次检查于2022年4月12日15时50分结束。
2022年4月1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13日,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负责人赵青委托酒店经理邓志群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6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4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利用截传,解扰后的广播电视信号向公众提供电视节目播放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其用于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专用工具、设备该公司主动撤除,并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整改。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常德财鑫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祈利酒店分公司负责人赵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邓志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设立解制解调器、混合器等设备截传、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并传输至酒店客房供顾客观看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要求当事人《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签订的《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在调查询问过程中证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建机房的相关审批手续。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公共性危害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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