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63号
当事人: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QAADJ8G
法定代表人:谭椰枝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广场公寓B-2栋6楼620室)
你(单位)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5月18日15时1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广场公寓B-2栋6楼)的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在营业中。检查结果如下:
1、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欢喜酒店,酒店大堂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AADJ8G)。经检查,该公司与大门招牌显示的欢喜酒店为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椰枝。该公司共有客房51间,其中48间设有电影电视点播系统,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陈灿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619号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有互联网电视机。执法人员现场打开电视机,主页显示有“新闻、综艺、电影、电视剧、戏曲、记录”等板块,执法人员点按“电视剧”选项后,页面显示有“最新推荐、最受好评、谍战风云”等系列电视剧累计约285部。
3、执法人员现场随机点播电视剧《对决》、《完美伴侣》进行试看,上述两部电视剧均可免费观看两集,后续观看需开通影视VIP才能继续观看,点击“开通影视VIP”后,页面显示有“199包年;50连续包季;58包季”三个选项。执法人员随机要求该酒店提供在其场所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机构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4、该公司48间客房的互联网点播系统由湖南有线公司提供,其他47间客房与抽检的客房电视试听节目一致,消费者在客房内可任意付费点播其选定的电视剧进行观看。
5、经检查,该公司未对48间设置有互联网电影电视点播电视的客房单独收费,顾客扫码观看电视所支付的费用由点播平台直接收取,未纳入酒店营业收入;
6、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14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椰枝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播电影电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陈灿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7、现场执法过程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8、2022年5月18日15时55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5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20日,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和官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14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
该宾馆48间客房开办了点播业务,规模较小,且48间包房未单独收费,点播费用均由点播平台收取,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主动取消了点播业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全过程视频资料1份和现场照片打印件14张,证实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2、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谭椰枝、被委托人代和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被委托人代和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用于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之规定。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般违法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2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6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06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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