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75-1号
当事人: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4XXX02MA7NE1F56K
法定代表人:杨士详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建设路金地香榭B栋202号(建设路1257号)
2022年6月10日7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市博物馆前坪,发现有人组织游客上车,经询问是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组织到该公司湖北荆门石斛基地观光。
2022年6月13日9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建设路金地香榭B栋202号的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实际负责人刘志勇在执法现场。检查过程中,刘志勇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XXX2MA7NE1F56K。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公司6月10日早上在常德市博物馆门前组织人员前往湖北荆门情况,刘志勇表示:6月10日常德分公司在常德市组织了46人前往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荆门)的生产基地进行参观,收取新客户定金100元/每人(共13人),老客户未收钱,新客户返回常德后返还定金,6月10日租用旅游大巴从常德市博物馆出发,6月11日返回常德,负责餐食3餐、住宿一晚,未购买保险,未与参加人员签订相关合同。现场有一名到荆门基地参观过的顾客,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询问,其证实上述情况。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相关文书制作和证据资料收集。
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结果显示无信息。
2022年6月14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2022年6月15日,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士详授权其公司经理刘志勇来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委托刘志勇全权处理此事。刘志勇承认其为了回馈老客户,拓展新客户,公司组织招徕46人,收取新客户每人100元订金,前往湖北荆门铁皮石斛生产基地开展两天一晚观光旅游的事实,在次行程中,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提供了交通、住宿和餐饮服务,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包价旅游服务的定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了6月10日至6月11日湖北荆门两天一晚观光旅游活动。
2022年6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为了回馈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由公司进行筛选,组织有意向购买其公司产品的顾客于6月10日至11日前往湖北荆门进行2天1晚观光游,此次共招徕报名游客46名,其中46人成行,在行程中当事人租用欣运集团旅游大巴、安排彭墩酒店住宿、负责游客餐饮,实施招徕游客、组织旅游的事实。
2、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视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3、当事人收取新客户13人订金,100元/每人,共计1300元,订金在6月11日返回常德后进行了返还,当事人租用欣运集团车辆4000元,支付彭墩酒店26间房住宿费用2470元,支付彭墩酒店46人早餐费用230元,视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杨士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231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共1页)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231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共2页)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游客名单1分(共2页);订金收据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组织了6月10日至6月11日湖北荆门两天一晚观光旅游活动的事实。
3、刘志勇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招徕、接待旅游的事实。
4、游客吴珍英的证人证言一份;微信退款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返回常德后将订金返还给游客,以及当事人负责交通、住宿和餐饮费用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系统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6月14日前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违法所得。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6月15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7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对智创石斛生物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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