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5号
当事人:常德市忻辰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芙蓉路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XXXXMA4L4BK29K
负责人: 姚忻辰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廖家桥社区芙蓉路937号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4月30日22时5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廖家桥社区芙蓉路937号的常德市忻辰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芙蓉路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70台,其中33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编号为62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向绒一起对网吧收费系统进行查询,收费系统记录显示62号电脑上网人员名称为吕某某,执法人员发现收费系统记录中身份证信息的照片与该上网消费者本人不符,后经公安部门核实62号电脑终端上网消费者真实姓名为钟某某,系未成年人,冒用吕某某的身份证上网。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像,2022年5月1日零时17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5月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长庚派出所发出《关于调取钟某某<调查询问笔录>的函》,调取了未成年人钟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打印件1份。
2022年5月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常德市忻辰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芙蓉路网吧发出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2022年5月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5月6日,被委托人黄伟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负责人姚忻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黄伟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5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黄伟身份证复印件和负责人姚忻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姚忻辰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刻录光盘)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取函》1份,长庚派出所对钟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实了1名上网消费者钟某某为未成年人。
4、被委托人黄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2年5月6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单位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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