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46号
当事人: 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RTYMMX1)
法定代表人:张传伟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朗州路432号(友阿商业广场6楼F1-01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04月1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大队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朗州路432号(友阿商业广场6楼F1-01号)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中,公司负责人隋凯在现场负责,执法检查情况如下:
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RTYMMX1),法定代表人:张传伟,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正餐服务;食品、酒、饮料的销售;卷烟、雪茄烟专门零售服务。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
2、执法人员对A03号包厢点歌系统进行了检查,界面显示的音乐作品张惠妹的《我可以抱你吗》等可以点播播放,随后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场所后台曲库系统,发现了3台曲库服务器通过有线方式与场所内45间KTV包厢的电脑终端相连构建成一个局域网,通过此网络将曲库中的音乐作品提供给消费者娱乐使用,现场未能提供此曲库中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点播播放记录。
3、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现场负责人隋凯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2年4月19日20时15分结束。
2022年4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匡锋、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4月25日,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经理隋凯携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公司经理隋凯对执法队员在A03号包厢点歌系统进行的检查,界面显示的音乐作品张惠妹的《我可以抱你吗》等可以点播播放,曲库3台服务器与场所内KTV包厢中的电脑终端相连构建一个局域网,通过此网络将曲库的音乐作品提供给消费者娱乐使用均予以认可,现场未能提供此曲库中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点播播放记录,并予以签字确认。
本案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进行定性。
2022年4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张惠妹的《我可以抱你吗》”等242首作品播放记录和不能提供该场所内使用其作品的盈利状况及收支账目,其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经理隋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16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经理隋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4、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经理隋凯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当事人接受调查,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的事实。
5、文书《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证明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要求提供该场所曲库歌曲的合法来源。
6、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过程和合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应当给予常德市星韵娱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初次被查,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5月18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4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各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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