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45号
当事人:杨某
住址:桃源县漳江街道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2月22日,常德市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匿名举报“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涉嫌在微信上销售盗版书籍”。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4月8日,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添加了微信名“爱军圈**”(微信号“YB*******”)的微信进行聊天咨询书籍购买的相关问题,聊天得知该微信号用户为桃源县人,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了《丛林之虎何其宗》1本书籍,微信红包支付购书款70元,被该微信号邀请加入群名称为“爱军圈 ***”的书友群。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寄件人高某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寄来的《丛林之虎何其宗》书籍1本。
2022年4月6日,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支队发出《关于联合办案的请示》,同日,本支队与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联合专案组。
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14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利用办公微信号添加了微信名“爱军圈**”(微信号“YB*******”)的微信进行聊天咨询,通过查看对方朋友圈,发现自2021年3月25日起发布了很多军事方面的书籍信息,包含书名、页数、价格、库存、书籍实物图片等。点击该微信号朋友圈2021年11月23日9时22分分享的链接“【重磅推荐】对越自卫还击战书系-《热血》”,显示《热血》书籍简介、书籍实物图片、作者信息及小编微信(包含微信二维码、联系电话:155********、微信号:YB*******),信息发布于名称为“兵书***”(微信号为“BSTJ*****”)的微信公众号。点击并关注“兵书***”公众号显示自2021年11月21日起共发布20篇信息,书籍介绍共9篇,点击2021年11月23日分享的链接“655.马来之虎的首秀-马来亚战役”,显示文章内容、文章作者、作者简介、名称为“燃烧的群岛”(微信号“bik****”)微信公众号链接、名为“燃燃的****书屋”二维码。扫描识别名为“燃燃的****书屋”的二维码,跳转至名为“燃燃的****书屋”的微店,点击微店头像显示店铺详情,包含微信名“**龙”、微信号“mingsheng***”、开店时间“2021-02-22 10:08:34”、微店等级评分等信息。执法人员输入微信号“mingsheng***”进行搜索,显示用户不存在。执法人员通过输入手机号“155********”搜索微信用户名称为“波爷”。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聊天,咨询书籍购买的相关问题,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了《血染的风采》和《踏着硝烟前进》2本书籍,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书款204元,被该微信号邀请加入群名称为“爱军圈 ***”的书友群。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4月17日、2022年4月19日收到了寄件人向某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寄来的《踏着硝烟前进》书籍1本、寄件人谷某从武功县公安小区寄来的《血染的风采》书籍1本。
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对举报人进行远程调查询问,了解详细情况。2022年4月18日,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与当事人聊天记录和书籍购买过程进行了远程勘验,使用KK录像机记录了远程勘验的全过程,使用windows10自带截图工具功能键对当事人远程勘验信息进行了截图(共15页),并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和《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
2022年4月18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对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的朋友圈、与其聊天记录和书籍购买过程进行了远程勘验,使用KK录像机记录了远程勘验的全过程,使用windows10自带截图工具功能键对当事人远程勘验信息进行了截图(共33页),远程勘验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朋友圈内容信息(共15页),并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和《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
2022年4月20日,本支队通过常德市公安局核查到微信名“爱军圈**”(微信号“YB*******”)实名认证信息及常用地址和手机号码155********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微信号“YB*******”和手机号码155********用户为同一人,真实姓名为杨某,身份证号:430702**********,性别:男,住址:桃源县漳江街道。
2022年4月2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25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到湘西某学院对杨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闲鱼、QQ群、贴吧发布书籍信息,通过微信名“爱军圈**”(微信号“YB*******”)接单收款,再转给书籍作者部分书款,通知作者发货。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通过孔夫子旧书网、拼多多等平台帮助买家填写收货信息购买,认定为无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2021年12月起,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出版物102本,违法经营额9380元,违法所得2652元。
3、当事人没有门店,没有存货,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号为湘常(桃)文综举字〔2022〕第001号的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1份,举报内容截图打印件1份,举报人微信语音电话远程《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调查询问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1份。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文书编号为(湘常桃)文综远勘字〔2022〕第0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共2页)及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15页),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远勘字〔2022〕第008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共2页)、远程勘验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朋友圈内容信息1份(共15页,远程勘验截图1份(共33页),执法人员通过办公微信购买的出版物《血染的风采:保卫南疆攻克沙巴战地日记》1本及快递单号为KH01998164561的《邮件收寄面单》1份、出版物《丛林之虎何其宗》1本及快递单号为776007566296880的《邮件收寄面单》1份,出版物《踏着硝烟前进:步兵第493团8连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纪实》1本及快递单号为YT6424211173565的《邮件收寄面单》1份。
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销售出版物的事实。
四、对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的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2份。
证明:屏幕录像独一无二,无法修改。
五、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账单截图打印件1份(共5页)、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计算明细。
证明:当事人利用微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应予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5月26日,本支队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处罚意见。
2022年5月27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4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内容。截止2022年6月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3本;
2、没收违法所得2652元;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源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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