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9号
当事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21727966535B
法定代表人:沈轶材
住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政法巷038号
你单位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4月13日10时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永安街道庆丰社区刘家坪巷76号的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进行日常检查,该厂投资人吴杰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对该厂承印内部资料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未承印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提供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统计表》中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德成人》,且对作为《德成人》内资准印证上的印刷单位一事也不知情。当天16时15分,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3号(营业执照住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政法巷038号)的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党工办编辑鄢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编印的内部资料《德成人》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编印有连续性内部资料《德成人》,取得了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准印证上显示的印刷单位为“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执法人员要求鄢佳提供其公司与印刷单位签定的印刷合同或协议,鄢佳表示经办此业务的工会副主任黄争卉目前不在,暂无法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凭证》,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4月1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14日,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黄争卉受法定代表人沈轶材的委托来我支队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申请《德成人》的内资准印证时,印刷单位填写的是“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但实际承印并未交付给该印刷厂的事实。
2022年4月24日,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黄争卉来我支队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德成人》的承印单位是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认了其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2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含禁止内容,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交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5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以及该厂未承印《德成人》的实际情况。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5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F-000059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F-000059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59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3、对黄争卉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复印件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显示照片打印件1张(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常德市勤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刷品,价税合计4200元,开票日期2021年11月4日),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沈轶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黄争卉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应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5月26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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