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56号
当事人:常德市慕风网咖建设路分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7G3RRH5E
负责人:郭志兴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建设路鸿昌国际A栋101、102室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案,现己查明:
2022年4月26日15时00分至2022年4月26日15时56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接到电话举报后立即赶赴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建设路鸿昌国际的常德市慕风网吧。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慕网网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60台,其中35台电脑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电话中所描述的情况调看了举报中所说的时间(2022年4月23日17:30分左右)的上网记录和视频监控,在上网记录中有举报信中所列已成年学生白某某、张某某、贵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没有未成年人汪某某的身份信息,学生胡某某的身份证号查明为熊某某。在该网咖2022年4月23日下午17:30的视频监控中,发现一名学生模样的上网人员疑似为举报信中未成年人汪某某。执法人员保存了该网咖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并按照执法程序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6张。2、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2份。3、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执法录像视频资料1份。4、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负责人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郭志兴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4月2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未成年人汪某某所在学校调查此案,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汪某某在其老师龚某某的陪同下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此次上网行为并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1日,负责人郭志兴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郭志兴承认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5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承认其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郭志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万象收费系统照片1张,调取视频监控录像2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
3、负责人郭志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4、未成年人汪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现场视频证据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2022年5月13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5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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