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36号
当事人: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2MA4QAADJ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谭椰枝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广场公寓B-2栋6楼620室)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4月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皂果路(万达广场公寓B-2栋6楼620室)的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在营业中。检查结果如下: 1、该场所大门招牌显示为欢喜酒店,营业执照<91430702MA4QAADJ8G>,该公司共有客房51间,其中3间客房设置有电影投影放映设备,正在营业中; 2、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代和官的带领下,进入该酒店2010客房进行检查,该客房内设置有投影仪、电影放映屏幕等,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设备,屏幕显示电影影片有动作、动画、科技等257部电影影片。经现场询问该公司不能现场提供上述影片的合法来源; 3、该公司设置的3间投影放映影院房经营的电影投放设备及播出的电影影片由极米公司提供; 4、执法人员遂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获取现场证据照片9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椰枝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电影视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代和官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2022年4月6日15时46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5、执法过程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2年4月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8日,湖南欢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代和官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9张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4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当事人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未单独计费,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已主动拆除电影放映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谭椰枝、被委托人代和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一00145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9张;现场拍摄的257部侵权电影影片照片电子档(电子档已存入光盘保存)。证实当事人为消费者点播电影作品用于经营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当事人提供的在极米科技旗舰店网购投影仪等电影放映设备的电子截图一份,证实了当事人购买电影投影设备擅自放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的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被委托人代和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前来接收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 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较小,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无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5月1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3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电影片,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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