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4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民生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祥华
证照名称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70257862440X2
住址:人民路2号
你(单位)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依据前期在市场巡查时发现的线索,2022年4月20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承认为了广告宣传,散发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事实,并获取了陈祥华与微信名为“梦-飞逝”微信用户联系商定《法制新闻报》部分内容、及支付7500元的微信聊天截图5张,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执法检查照片4张;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2022年4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2年4月21日,本支队向常德市新闻出版局提交《出版物送审单》,委托该局对出版物《法制新闻报》进行鉴定。
2022年4月21日,常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出版物《法制新闻报》为非法出版物。
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5月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1、当事人自2021年7月开始散发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已将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全部免费散发,没有留存上述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视为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检查现场的真实情形。
2、《出版物送审单》、《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各1份。
证明:当事人散发的出版物《法制新闻报》为非法出版物。
3、当事人发行的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复印件)1份;陈祥华与微信名为“梦-飞逝”微信用户联系商定《法制新闻报》部分内容、支付7500元的微信聊天截图5张。
证明:当事人编印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并支付印刷费用7500元。
4、常德市武陵区民生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祥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陈祥华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了委托印刷、散发非法出版物《法制新闻报》。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2022年5月23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恳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民生医院减免经济处罚的申请报告》,进行陈述(申辩)。
2022年5月23日,经本支队执法人员核实、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认定当事人违法情形不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