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39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宸鑫皓顽文化娱乐俱乐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TBXK83Y)
投资人:肖 星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常乐社区丹阳路和洞庭大道交汇处(水榭花城中城13号楼2层20001-20075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4月19日20时3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常乐社区丹阳路和洞庭大道交汇处(水榭花城中城13号楼2层20001-20075号)的常德市武陵区宸鑫皓顽文化娱乐俱乐部进行了检查,投资人肖星全程配合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TBXK83Y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肖星,经营范围为歌舞厅娱乐活动,现场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队员对F08号包厢点歌系统进行了检查,界面显示的音乐作品张惠妹的《听海》等356首可以点播播放,随后执法队员检查了该场所后台曲库系统,发现了1台曲库服务器通过有线方式与场所内20间KTV包厢中的电脑终端相连构建成一个局域网,通过此网络将曲库中的音乐作品提供给消费者娱乐使用,现场未能提供此曲库中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点播播放记录。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
2022年4月20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宸鑫皓顽文化娱乐俱乐部投资人肖星到我支队接收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投资人肖星承认其无证经营(申请办理的过程当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队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现场取证照片(10张)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本案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进行定性。
2022年5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张惠妹的《听海》”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张惠妹的《听海》”等356首作品播放记录和不能提供该场所内使用其作品的盈利状况及收支账目,其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在本案中,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肖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166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04月19日20时30分至2022年04月19日21时05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用于经营和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取证的过程。
3、投资人肖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证明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事实。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截图打印件1份、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助调查函》1份、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协助调查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事实。
5、文书《关于限期提供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通知》1份,证明执法队员依法向当事人要求提供该场所曲库歌曲的合法来源而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规情形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小,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或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下。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5月12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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