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第505号
当事人: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喻超)
证照(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编号:92430702MA7ADDRFX7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高坪头社区稻香路4-109-112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案,现己查明:
2022年4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高坪头社区稻香路4-109-112号的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者喻超在现场接待了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没有消费者游泳。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7ADDRFX7,但未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6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经营者喻超对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4月1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用权、王国中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4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函询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复函证明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022年4月13日、19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先后依法对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经营者喻超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年4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该游泳健身中心共办理18张会员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1份:
总收入:21675元,8个月内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费用。
总支出:310000元,包括8个月房租200000元;8个月电费35000元;8个月员工工资:75000元;
利润:21675元-310000元= -288325元。
当事人利润为负数,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喻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5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协查函及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复函。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4、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经营者喻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5、武陵区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经营者喻超的调查询问笔录(二)1份(4页)
证明:当事人财务情况。
6、高尚名门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的租赁情况。
7、办卡会员名册(1份)
证明:当事人收费情况。
8、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电费缴费记录单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电费支出情况
9、深呼吸游泳健身中心员工名单(1份)
证明:当事人员工工资支出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律适用和定性分析:
1、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5点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正在申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已按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递交了相关检验报告和其它审批资料,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支队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2年4月24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5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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