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32号
当事人: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2MA7F8AXM4X
法定代表人:诸兰芬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兰街道沙河社区三星路(和瑞欢乐城1栋1208室)
当事人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4月12日15时27分至2022年4月12日15时4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该公司共有管理人员4名,直播间3间,线上主播有38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陈苗出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陈苗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6张;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14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录像。
2022年4月13日,经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4月13日,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兰芬委托代理人陈苗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苗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成立,于2022年3月5日开始从事经营,无专门从事演出活动的器材,公司目前无营业收入处于亏损状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苗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相关法律、法规后,陈苗表示以前不清楚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将积极办证合法经营。
2022年4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未依法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14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当事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2、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诸兰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陈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陈苗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事实。
5、《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出明细表》一份。
证明: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出为146246元,目前没有营业收入。
6、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对常德达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款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违法行为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基准》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处罚基准: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交了《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2022年4月22日,本支队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于2021年8月30号颁布,给了在颁布之前成立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18个月的缓冲期,但是对于新成立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没有给缓冲期,而且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022年4月24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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