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33号
当事人:周*武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4月7日,武陵区居民熊某某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称其是常德市武陵区某协会会员,该协会于2022年3月15日在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报名参加了3月18日-23日云南双飞六天五晚游,熊某某缴纳团费560元(62岁以上多交300元)。因疫情原因,家人不让熊某某参加此次旅游活动,于17日告知旅行社取消此次行程。因其未出去旅游,多次找旅行社要求退还团费但遭拒绝,熊某某请求执法部门介入处理。
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武陵区某协会会长王*彪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熊某某通过协会报名参加了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组织的3月18日云南双飞六天五晚游,实际缴纳260元团费,另外62岁以上加收300元共计560元,费用由协会秘书处收取后交给旅行社何金辉。
2022年4月12日,根据举报信息,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沅安路658号的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何*辉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何*辉表示该公司由周*武、胡*斌和自己三人合伙成立,由周*武担任负责人,周*武已向政务中心递交了相关证照申报资料,正在办理之中。执法人员询问其云南六天五晚游的情况,何*辉表示是由其出面联系,岳阳总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团款、联系云南地接,按人头每人返还100元(按机票每人800元内返还,超过800元自负盈亏)。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负责人周*武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何*辉进行签字确认。
2022年4月12日,该案经支队审批后立案。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周*武进行调查询问,周*武承认宣传推广旅游信息、招徕某协会成员、组织云南六天五晚旅游、收取团队费用的事实,在整个旅游行程中没有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参与,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了3月18日云南双飞六天五晚游活动。
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周*武的两个合伙人(何*辉、胡*斌)进行调查询问,何*辉承认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与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由其联系某某协会,组织了3月18日云南双飞六天五晚游活动。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周*武、何*辉与胡*斌均承认,准备合伙从事旅行社业务,与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在常德成立该公司分公司,公司负责人由周*武担任,3月14日,周*武向武陵区政务部门递交了相关申请资料,截止4月14日,证照仍未提供。
2022年4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周*武组织3月18日至23日云南6天5晚游,直接联系常德市武陵区某协会,将旅游产品信息通过某协会原会长蒋某某在某协会会员群里进行发布,共招徕报名游客15名,其中13人成行,起到旅游宣传、招徕游客的作用。
2、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视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3、当事人收取15人团费,260元/每人,团款共计4200元(其中仅对投诉人熊某某一人收取560元),交给了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收到返回金额(按人头每人返回100元),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周*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周*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实。
3、王*彪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3月18日云南六天五晚游系周*武招徕成团事实。
4、周*武、何*辉、胡*斌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周*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传、招徕、组织旅游的事实。
5、周*武3月14日向武陵区政务中心提交办理相关证照的照片2张。证明:周*武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办理相关证照,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6、收据一份。证明:3月14日,周*武已将团款4200元交给了湖南友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向本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并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当事人3月14日(违法行为发生前)已向武陵区政务中心提交办理相关证照资料,因相关原因,证照暂未办理完成。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本支队就该案开展了集体讨论认为:首先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前向武陵区政务中心提交了相关证照办理资料,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情形;其次疫情期间旅游行业经营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纾困;再次根据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对小微企业要柔性监管,以教育和指导为主、惩罚为辅;另外当事人提交了困难申请,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困境。综合考虑,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4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提出,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给予当事人罚款贰千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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