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2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
投资人:刘建平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25786249444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彩印巷60号
你(单位)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2月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将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委托给龚玉林经营的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印刷。
2022年3月4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经营者龚玉林进行调查询问,龚玉林承认其承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并再将上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给当事人印刷的事实。
2022年3月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作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当事人已将印刷完成的上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全部交付龚玉林,没有上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留存;其违法经营额为9000元,违法经营额为印刷5期上述内部资料费用的总和,违法所得2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2月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第一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吴秀英身份证复印件、检查现场对吴秀英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结算上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各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执法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以及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将其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给龚玉林经营的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印刷的事实。
2、2022年3月4日,我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对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龚玉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执法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以及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执法人员对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经营者龚玉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龚玉林与罗姐(微信名,当事人妻子)微信聊天截图2张;龚玉林给罗姐支付上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费用的微信转账截图1张。
证明: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经营者龚玉林承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再委托当事人印刷,并支付印刷费用9000元的事实。
4、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的《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3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投资人刘建平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当事人承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并收取印刷费用9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作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的规定,应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4月6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妻子罗静芳代为签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7天、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4月11日,当事提出书面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申辩理由进行核实。
2022年4月21日,经支队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4月2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7天、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7天(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罚款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