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
当事人:贺桃香
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2年3月1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电话举报,有人将于3月13日组织游客北海四日游。2022年3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赴鼎城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华京酒店对面公交站台附近停靠一辆车身印有欣运旅游的旅游大巴,车牌号为湘JA3875,现场有游客正在登车。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负责人贺桃香、游客及车辆司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场调查发现:该旅游团共计46人,行程路线为常德--桂林--北海往返,出游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至16日共计4天,收费标准会员258元/每人,旅游车辆派出单位为常德欣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询问贺桃香其称是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本次北海4日游,该次团队她作为公司委派的全陪具体负责,贺桃香表示该团是公司以会员的名义组织的北海4日游。执法人员询问其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情况,贺桃香称合同在公司,并向执法人员现场展示其手机中的电子旅游合同,合同中游客签字栏由贺桃香代签,签约旅行社为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称自己帮助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宣传旅游线路、招徕游客、收取团费,不是公司员工,也未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3月21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贺桃香、常德欣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派车业务员陈明、湘JA3875车司机龚华兵、北海齐飞、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鸣、广西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辉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当事人贺桃香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证据。
2022年3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贺桃香组织3月13日至16日北海4日游,直接通过微信与北海齐飞对接,起到旅游宣传、招徕、组织作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所提供的旅游合同由齐飞转发)。
2、当事人所提供北海四日游旅游产品由齐飞转发,贺桃香通过微信发布旅游产品并在常德招徕游客46人,收取团费258元/每人,团款共计11868元由齐飞嘱咐交北海导游叶敏,齐飞支付4天汽车租赁费共计9800元微信转账支付给常德欣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龚华兵,其余部分齐飞未予交待,视为贺桃香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贺桃香组织3月13日至16日北海4日游均无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参与。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贺桃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914号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常德欣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派车业务员陈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旅游团车辆租赁由常德欣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交通运输系统正常派出。
4、贺桃香《调查询问笔录》2次(共7页),远程勘验截图5页。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旅游线路、收取团费、负责旅游团队常德至北海往返的组织协调。
5、团队境内旅游电子合同1份(共16页)。证明该旅游团共计46人成团的事实。
6、湘JA3875车辆司机龚华兵书证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各1份。证明4天租车费共计9800元,由北海地接社广西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齐飞(微信名:齐飞旅行(张凤广西北海桂林)小飞)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事实。
7、齐飞的电话询问录音1份。证明与贺桃香承接3月13日至16日北海4日游旅游团队的事实。
8、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陈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言1份。证明湖南小海豚国际旅行社自2021年10月起已暂停营业,旅游合同无效的事实。
9、广西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辉的电话询问录音1份。证明齐飞不是该公司员工。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3月30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内容。
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向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复核:1、北海齐飞发给当事人的旅游合同为虚假合同,当事人不知情,视为当事人在旅游活动中受到诱骗;2、当事人主动供述了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对方是正规旅行社,受他人诱骗从事旅游活动,又能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年4月22日,本支队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