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2号
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少华优品文具批发商行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MA4RCRET4U
经营者:曾灵意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2月2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富强社区人民西路以北龙港路以东交汇处2号楼综合楼一楼的武陵区君乐文具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廖毅的妻子杨芳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随即要求该店提供冰墩墩形象使用授权及相关证明。杨芳表示未经授权,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均是从桥南市场的少华优品进的货,冰墩墩钥匙扣立体版进货10个,进货单价为7.5元/个;冰墩墩钥匙扣亚克力版进货15个,进货单价为3元/个;冰墩墩不倒翁进货70个,进货单价为0.4元/个。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8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2月24日,武陵区君乐文具店经营者廖毅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北京冬奥组委会授权,销售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的事实。其销售的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是从鼎城区桥南市场少华优品文具批发商行进的货,并提供了双方货品交易单复印件2张(武陵区君乐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已另案调查处理)。
2022年2月25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3c-0598#0608#门面的鼎城区桥南市场少华优品文具批发商行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曾灵意在现场负责。现场未发现该店店内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但曾灵意对武陵区君乐文具店提供的货品交易单复印件2张进行了现场确认,承认了其销售过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的事实,是从一游商手中进的货,由于进货数量不多现已全部售完。
2022年2月25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2月28日,曾灵意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和不倒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立体版、含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含有“冰墩墩”形象的不倒翁。没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4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8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0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2〕C-000001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C-000005-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武陵区君乐文具店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执法人员在武陵区君乐文具店现场检查情况、取证过程以及发现本案线索的过程。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曾灵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武陵区君乐文具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廖毅提供的与鼎城区桥南市场少华优品文具批发商行货品交易单复印件2张,侵权物品与冰墩墩官方形象比对图1份。
证明:从旁佐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和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5.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鼎城区桥南市场少华优品文具批发商行(经营者:曾灵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4月2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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