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7号
当事人:胡艳姣
你未经许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3月2日,本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地下商业街D区1308#、1309#门面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背包发行,且该店现场负责人向倩男不能提供该图案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相关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经本支队审核批准后对上述3个背包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像。
2022年3月2日,经本支队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委托其员工向倩男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022年3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背包,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现存侵权复制品3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没有构成犯罪。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胡艳姣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胡艳姣委托向倩男处理本案的《委托书》照片打印件、向倩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和向倩男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对检查现场录像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取证的真实情形。
3.胡艳姣采购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背包的微信聊天、转账截图3张;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背包3个;向倩男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现存侵权复制品3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4月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22年4月1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侵权复制品3个(印刷有“冰墩墩”图案的背包);
3、罚款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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