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4号
当事人: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赵婕)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702MA4PKUAD85
经营者:赵婕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恒大华府9栋105、106号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2月2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市民李先生举报“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涉嫌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授权,违规制作、出售冰墩墩形象的蛋糕”。根据举报线索,2月2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荷花社区恒大华府9栋105、106号的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赵婕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并对该店销售的糕点进行了查看。经查,该店内无现成制作好的冰墩墩形象蛋糕,该店平板电脑上也没有冰墩墩款式蛋糕的销售菜单。该店经营者赵婕表示,因冰墩墩属近期热点,应顾客需求会定制冰墩墩形象蛋糕,现场没有摆放冰墩墩蛋糕样品,也未来得及将冰墩墩款式蛋糕录入平板电脑蛋糕款式中。随后,执法人员将顾客购买该店冰墩墩形象蛋糕后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图给赵婕看,让其进行确认。经赵婕本人确认,截图里的冰墩墩蛋糕确实是由该店制作并销售的。赵婕表示,该店确实制作、销售过冰墩墩形象的蛋糕,此类蛋糕为定制款,大小为6寸,每个售价238元。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使用冰墩墩形象的合法授权,赵婕表示未经授权,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5张,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2月2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谭杰、曾洁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3月1日,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经营者赵婕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赵婕承认了其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授权,违规制作、出售冰墩墩形象蛋糕的事实。
2022年3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号为(常)文综举字〔2022〕第003号的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1份,顾客购买当事人冰墩墩形象蛋糕后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1份。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5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2〕F-000009-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3、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赵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武陵区婕小厨的店糕点店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对赵婕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赵婕签字确认、顾客购买当事人冰墩墩形象蛋糕后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打印件1份;侵权冰墩墩形象蛋糕与冰墩墩官方形象比对图1份(共2页);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小票(吧台点餐单)3张。
证明:①当事人未经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授权,违规制作、出售冰墩墩形象的蛋糕的违法事实。②当事人销售的冰墩墩形象蛋糕有票据佐证的数量为3个,每个售价238元,每个利润为70元。当事人销售冰墩墩形象蛋糕的总额为714元,违法经营额为714元,违法所得为210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用于制作印有“冰墩墩”形象蛋糕的裱花工具及奶油材料为一次性使用,且不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认定为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29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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