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6号
当事人:鼎城区金旺地美哟哟家居饰品店(李兴龙)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MA4M1MGH05
经营者:李兴龙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金旺地桥南商业街D区-1304#1305#门面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3月2日10时5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金旺地桥南商业街D区-1304#1305#门面的鼎城区金旺地美哟哟家居饰品店(李兴龙)进行了检查,该店工作人员魏先玲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中发现该店的《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证照均在有效期内。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该店的行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销售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4张,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3月3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2日,鼎城区金旺地美哟哟家居饰品店朱佟带着负责人李兴龙的授权委托书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其销售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钥匙扣和“冰墩墩”形象不倒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钥匙扣和“冰墩墩”形象不倒翁,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钥匙扣进货20个,进货价100元(单价5元/个),已售出6个,共60元(售价10元/个)。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为60元。包括:已售出印刷有“冰墩墩”形象钥匙扣6个共60元。
违法所得为30元。包括:印刷有“冰墩墩”形象钥匙扣已售出总价60元-进货价30元=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74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2〕C-00000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4页)、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兴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朱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兴龙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朱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清单1份(共1页),侵权物品与冰墩墩官方形象比对图1份(共1页),取证的印有“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14个。
证明:1、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相关收入和支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鼎城区金旺地美哟哟家居饰品店(李兴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23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14个;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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