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9号
当事人:常德市德山永兴印刷厂(龚玉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43****MA4LY6BF8M)
经营者:龚玉林
住 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檀树坪村八组
当事人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3月3日,我支队依据前期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通知当事人到我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从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承揽《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业务后,委托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印刷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4日下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印刷设备4台,切纸机1台,打孔机1台,只能承印A4以下规格的其他印刷品。生产车间现场放置有已印好的“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外用药袋”,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未发现前期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获取的《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检查现场拍摄照片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视频录像,经营者龚玉林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3月4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8日,武陵区新春印刷厂投资人刘建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其接受龚玉林的委托印刷了《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事实。
2022年3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承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后,委托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并支付了印刷费用9000元、赢利14514.85元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龚玉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龚玉林出具给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编号为:07529121)1份,龚玉林承印的《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样报1份,证实当事人为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接受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委托后,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印刷《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并支付给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印刷费用9000元的事实;
4、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69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其设备不能印刷《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的事实。
5、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刘建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的经营范围和刘建平的主体资格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6、刘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常德市武陵区新春印刷厂接受龚玉林的委托,从事了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22年3月22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我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仟元(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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