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20号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富意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MA4LCH6C13 )
投资人:高飞
住所(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善卷路(商贸城加油站右50米)
经查,你(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现已查明:
2022年3月15日15时06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善卷路(商贸城加油站右50米)的常德市鼎城区富意 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69台,其中2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客户端时发现该网络已停止运行文网卫士网吧监管系统。执法人员现场登录“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发现该网吧已停止运行文网卫士系统5天,执法人员对“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显示内容进行了截屏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和在现场的投资人高飞全一起查看了该网络的02、03号客户终端,证实客户端已停止运行“文网卫士”。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12张、“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截图1张;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3,制作了文化市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2年3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17日,高飞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高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2张、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后台大队截屏打印件1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高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投资人高飞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城区网吧:可以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2022年3月2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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