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3号
当事人:鼎城区金旺地张兵大黄蜂童装店(张兵)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MA4RTNPJ4D
经营者:张兵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金旺地·桥南商业街D区-1352#1353#门面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具体案情是:
2022年3月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金旺地·桥南商业街D区-1352#1353#门面的鼎城区金旺地张兵大黄蜂童装店进行检查,该店店长谢红在现场负责。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的证照,并对该店售卖的童装、鞋类、玩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印有“冰墩墩”形象的童装,其中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11件,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裤子3条。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店提供冰墩墩形象使用授权及相关证明,现场负责人谢红现场表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授权,且进货清单等单据由老板张兵保存。经请示支队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销售的印有“冰墩墩”形象的童装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5张,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2年3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2年3月2日,该店经营者张兵委托唐锋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022年3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和裤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冰墩墩”图案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和裤子,侵犯了著作权人权利,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童装17件。其中条码为626678955的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进货8件,进货价232元(单价29元/件),未售出(售价59元/件);条码为625078447的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进货4件,进货价132元(单价33元/件),已售出1件,共69元(售价69元/件);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裤子进货5件,进货价165元(单价33元/件),已售出2件,共158元(售价79元/件)。没有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为227元。包括:已售出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1件共69元;已售出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裤子2件共158元。
违法所得为128元。包括: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已售出总价69元-进货价33元=36元;印刷有“冰墩墩”形象的裤子已售出总价158元-66元=9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585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保字〔2022〕C-000001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5页)、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二、经营者张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唐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受委托人唐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进货清单复印件1份(共1页),提供的含有进货款项的名片复印件1份(共1页),提供的微信转账交易截图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5页),侵权物品与冰墩墩官方形象比对图1份(共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和裤子共14件。
证明:1、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相关收入和支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鼎城区金旺地张兵大黄蜂童装店(张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无其他应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其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23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3、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14件(其中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衣服11件、印有“冰墩墩”形象的裤子3件);
4、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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