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15号
当事人: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399122711L
法定代表人:唐耿林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O4栋2楼)
2022年3月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监督处转交举报信息要求,登录了被举报网站好*网(www.ha***.com),执法人员浏览该网站首页发现,网站首页标识网站名称是好特网,网站首页底部标注的ICP备案号为:湘ICP备2022002167号-1,未在该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对举报内容所称好*网(www.ha***.com)网站含有涉台、涉分裂违法内容的《世界**2027》游戏进行核查。在该网站发现了禁止游戏《世界**2027》的图片、简介和下载链接。执法人员点击下载链接,提示均不可以下载; 在游戏下载页面发现有广告链接和抖音二维码,打开广告链接后显示购物页面,扫描二维码后出现抖音购物页面。执法人员通过IP138网站查询到好*网(www.ha**.com)网站服务器IP地址是183.131.108.223,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电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湘ICP备13012539号该域名备案主办者名称:朱平慧,审核通过时间:2022年2月21日,在举报材料中,该备案主办者为游湘。通过天眼查网站查询到游湘是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的过程。
2022年3月7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武陵区互联网产业园B04栋2楼)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公司负责人唐耿林现场接待并配合了检查。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执照上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互联网游戏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营业期限2014年5月16日至2031年5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唐耿林。根据负责人唐耿林介绍,该公司于2021年全盘接手经营,公司于2021年11月进行了变更,将公司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游湘变更为唐耿林,目前公司运营正常,有行管人员2名,工作人员40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唐耿林出示了2022年3月7日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及截图,唐耿林确认屏幕中的好*网(ha***.com)网站为其所开办,网站里面的《世界**2027》游戏也是该网站的产品。唐耿林现场登录好*网(ha***.com)与屏幕录像进行比对,确认屏幕中的举报内容所称好*网(ha***.com)网站含有违法内容的《世界**2027》游戏是好*网(ha**.com)提供,且不能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对远程勘验截图(共27页)签字确认。当事人唐耿林未在该网站首页标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且现场无法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执法拍摄和拍照取证;
2、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在执法人员全程执法拍摄监督下,当事人立即删除了好*网(ha***.com)网站含有违法内容的《世界**2027》游戏;
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唐耿林于2022年3月8日9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8日,经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胡一伍、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3月10日,唐耿林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查明以下事实:
1、唐耿林于2021年11月底从游湘那里转手的常德市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的“好*网(ha***.com)”网站,以前就一直提供游戏下载,网站的《世界**2027》游戏是从其他网站采集而来。
2、好*网(www.ha***.com)网站内的《世界**2027》游戏有涉台、涉分裂违法图片、简介和下载链接,点击下载链接但不可以下载; 在游戏下载页面发现有广告链接和抖音二维码,打开广告链接后显示购物页面,扫描二维码后出现抖音购物页面。
3、唐耿林公司其经营的“好*网(www.ha***.com)”网站,在未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属于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4、2021年12月到2022年2月“好*网”网站总收入:1460.79+1348.80+1157=3966.59元。总支出:20289.47+20254.47+20582.07=61126.01元。其营收总额:-57159.42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好*网(www.ha***.com)”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2〕第003号;(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6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唐耿林公司经营的网站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2、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哈希值报告一份。
证明:远程勘验屏幕录像(刻录光盘一份)这个文件独一无二,无法修改。
3、唐耿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唐耿林提供“好*网(www.ha***.com)”网站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的账务报表。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好*网(www.ha***.com)网站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唐耿林所经营的“好*网(www.ha***.com)”网站在未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未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好*网(www.ha**.com)”网站,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其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情节较轻,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3月11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0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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