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当事人:卢小娟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
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一案现已查明,经调查:
2022年2月1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举报线索函的通知,接群众匿名举报“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在朋友圈售卖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执法人员用工作微信联系了被举报“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与该微信号咨询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购买的相关问题,在聊天中,其表示可以出售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执法人员通过该微信号购买了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是620元和小香bag19包38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购买费用1000元,期间退还了买小香bag19包380元。通过举报线索调查和远程勘验得知了此微信号的使用者叫卢小娟,工作地址在常德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淘宝城2楼2013号武陵区梓彤箱包店。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全程记录了远程勘验的过程,并制作了远程勘验截图20页。2022年2月19日,远程勘验结束。
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收到了当事人从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顺丰合作点【小林云烟酒商行】寄来的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
2022年2月24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举报线索调查和远程勘验显示,对微信号使用者卢小娟所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淘宝城2楼2013号武陵区梓彤箱包店进行检查,该店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并负责接待执法人员,经查,该店工作人员叫卢小娟,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人,此店铺店名叫包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AM4R7AY27M),经营范围:箱包零售,名称:武陵区梓彤箱包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华利。据卢小娟介绍此店是她丈夫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一起经营该店。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销售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当事人称是通过微信接单然后找上家下单销售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实体店里也只卖产包,自已并不生产制作鞋子。执法人向当事人出示了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2月24日远程勘验笔录(2页)和证据截图(20页),卢小娟当场承认"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是自己在使用;承认了通过此微信号销售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和小香bag19包,共收到客户转账金额1000元,实际只收到买鞋子转账金额620元、期间退还客户小香bag19包380元,并当场在执法人出示的远程勘验笔录和远程勘验截图签字。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执法摄像并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2、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卢小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2月23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胡一伍、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卢小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通过"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接单,再通过微信名叫“@998鞋*(好好**)”下单,然后利用顺风快递邮寄为他人提供销售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并以进货价包括运费一共453元,卖给客户620元。赚取167元的销售事实,同时经当事人同意,2022年2月25日10时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卢小娟"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微信的支付账单进行现场取证,获取了涉嫌微信下单购买的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进货价包括运费一共453元的微信交易记录,截止目前当事人只销售了一双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执法人员全程用KK录像机进行了录屏。
2、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2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
3、当事人违法所得为:鞋子价格为453元,卖给客户620元,利润为:16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20减去453等于167元。
4、当事人有实体门店,营业执照名称叫武陵区梓彤箱包店,店铺名(包唯),在常德武陵区府坪街道东湖巷社区水星楼淘宝城2楼2013号,店里经营卖包没有卖鞋子,有订单就通过微信接单,然后通过微信下单给名叫“@998鞋*(好好**)”微信号,此微信通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顺丰合作点【小林云烟酒商行】寄到订单人印有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当事人无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德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交举报材料线索的函和举报线索微信图片(3页)
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办案要求。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2]第0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2页)和远程勘验截图1份(20页)、(湘常)文综检字[2022]C-0003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1份(4页)。
证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授权相关证明,通过微信销售印有“冰墩墩图案鞋子”的事实及收取买家支付转账的事实和经营实体店的情况。
3、卢小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姚利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卢小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姚利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相关证明,非法销售印有“冰墩墩图案鞋子”的事实。
5、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2]第00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l份(2页),卢小娟手机微信下单、支付转账截图共4页。
证明:当事人只是利用微信向上家下单销售印有冰墩墩图案鞋子,没有生产制作鞋子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局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其利用网络销售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通过微信("微信号A0001包围娟姐****16年(Bao***2010-2014)")接单,然后通过微信下单给名叫“@998鞋*(好好**)”微信号,再通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顺丰合作点【小林云烟酒商行】寄到订单人,为他人提供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鞋子,并以进货价包括运费一共453元,卖给客户620元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常德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侵权情节较轻,初次侵权,侵权范围小,能积极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处理案情。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9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因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柒元整(167)元;
3.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0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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