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05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勇士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703***RTNR4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胡长波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桃花源府一楼108、208室
2022年01月17日16时05分至2022年01月17日16时2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平(行政执法证号:湘09001700163)、陈业斌(行政执法证号:湘0900170015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桃花源府一楼108、208室的常德市鼎城区勇士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75台,其中39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客户端文网卫士监管平台中发现该网吧006号终端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执法人员当场和在现场投资人胡长波一起查看了客户端的文网卫士,确认了006号终端已停止客户端运行文网卫士监管平台。当事人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8张,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胡长波于2022年1月24日09时00分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吧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平、陈业斌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1月24日,投资人胡长波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打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打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投资人胡长波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2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打印件1份、投资人胡长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2〕C-0000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8张,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和全过程进行了记录,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投资人胡长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投资人胡长波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情形,其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查获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基准:城区网吧: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2022年02月21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0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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