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当事人:常德市魔城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2MA4L4XC28T
投资人:丁杨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
2022年1月7日14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桂根(湘09001700146)、杨飞虎(湘0900170017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高泗社区(教育产业园4-101门面)常德市魔城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95台,其中28台电脑终端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编号为079、080、108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疑似为未成年人,遂和在现场的负责人丁敬泉一起,要求这三名上网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这三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但其都说了自己确实是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对这三名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和签字确认。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和全程音像记录,制作了《文化市场检查(勘验)笔录》、《文化市场巡查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丁杨于2022年1月11日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2022年1月7日15时08分,本次现场检查结束。
2022年1月7日,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齐桂根、杨飞虎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1月18日,我支队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发出了《协查函》,对3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给予了《协查回复》,证实了3名上网消费者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2022年1月18日,被委托人丁敬泉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本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丁敬泉承认其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丁敬泉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人丁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丁杨的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全程音像记录(刻录光盘)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查函》1份,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协查回复》1份,证实了3名上网消费者黄某某、唐某某、李某某为未成年人。
4、被委托人丁敬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单位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单位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6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或连续二次接纳2名以下(含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停业整顿不少于30天,并处罚款10000元。
2022年1月18日,本单位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第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停业整顿30天(2022年1月26日零时零分起至2022年2月25日零时零分止)。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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