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当事人:常德市快乐无限动漫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M1ANW57)
投资人:刘 刚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路(紫艺商城2幢101号)
2022年1月7日15时54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建忠(湘 09001700156),石峰(湘 0900170016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百街口社区人民路(紫艺商城2幢101号)的常德市快乐无限动漫城进行日常检查,情况如下:
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大厅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02MA4M1ANW57)的《营业执照》,投资人:刘刚,编号为430702160085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场所内共有游戏游艺设备75台。
2、根据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快乐无限机台明细表,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郭军一起对场所内游戏游艺设备进行了核对,发现8台名称为“亲子乐园狗狗运动会”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在快乐无限机台明细表中,现场负责人郭军也未能提供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相关证明资料。
3、当事人在游艺娱乐场所内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投资人刘刚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10时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4、现场负责人郭军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2年1月7日16时16分结束。
2022年1月1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徐建忠、石峰负责办理此案。
2022年1月11日,投资人刘刚到我支队娱乐演艺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刘刚承认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警翼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全过程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刚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支队向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快乐无限机台明细表1份、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光盘1张、投资人刘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队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所列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规,违法程度轻微,且积极配合。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2022年1月13日,本支队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支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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