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34号
当事人: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722695360)
法定代表人:程澎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朗州南路169号
2021年10月18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约800多人组织到常德卡乐星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现场有十几台旅游大巴,其中有运输车辆不具备旅游运输资质。支队执法人员吕华杰(湘09001700113)、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09001700145)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赴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卡乐星球欢乐世界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查了解,此次旅游活动由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公司与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签订了境内团队旅游合同,研学旅行活动规模约800人,租用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8台运输车辆,经市交通执法人员初步确认,18台运输车辆中有1台车辆无旅游运输资质,车牌号为:湘JA5885。
2021年10月19日16时30分,支队执法人员吕华杰(湘09001700113)、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0900170014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武陵区丹阳街道北正街社区朗州南路169号的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程澎在现场负责,公司正在营业中,程澎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914307007722695360)、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N-07002),提供了与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GD0016,提供了与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租车协议,协议中车牌号为湘JA5885的车辆无旅游运输资质车辆信息,程澎予以认可。
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相信,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并录音录像;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程澎签字确认并签收了相关文书。2021年10月19日17时30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1年10月29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钟亚军(湘 09001700128)、匡锋(湘 09001700145)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19日,我支队对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研学旅行租用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发函给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其协查旅游包车相关信息,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10月25日复函:经核查,车牌号湘JA5885、无旅游运输资质,均无道路运输证。我支队也复核了年初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报备的申请营运的车辆信息,均无上述车辆信息。兹可证明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旅行辅助人在研学过程中有不安全行为。
2021年11月2日,常德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澎携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程澎对公司本次组织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研学旅行活动中对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无资质车辆未进行查验,在旅行过程中未予制止其不安全服务行为均予以确认。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认的1台无旅游运输资质车辆无异议,予以签字确认,并提供了相关合同资料。
2021年12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相信,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程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003-1号、〔2021〕C-00400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制止此次研学旅行其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事实。
4、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山经开区乾明路小学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1份,合同编号:GD0016;与常德市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包车运输合同。证明:当事人研学旅行组团情况。
5、常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与旅行辅助人之间相互关系。
6、当事人提供的常德市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营运车辆备案的报告。证明:旅行辅助人具有相应的旅游旅行资质。
7、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包车相关信息的函》。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包车相关信息的函》协查函提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旅行辅助人在此次研学旅行中提供了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事实。
8、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过程和合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常德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相信,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常德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信息,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1年12月24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3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常德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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