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60号
当事人:常德东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81799120889N
法定代表人:张燕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
2021年11月1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吕华杰(湘 09001700113)、钟亚军(湘 09001700128)、陆生(湘 09001700127)赴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卡乐星球欢乐世界进行现场检查,在进入卡乐星球的环湖路内道上停放了15辆旅游大巴,每辆车的前挡风玻璃右下角都张贴红色圆形标志牌,上面编印“东晖旅行社”及1-15号序列号,其中:6辆车身上标识为欣运集团,8辆车身上标识为龙运旅游集团,1辆车身上标识为泰安旅游,车牌号为湘GY3318。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向常德东晖国际旅行社现场负责人张燕调查了解情况,张燕讲述了此次旅游活动是由常德东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津市第一小学约700人,到常德卡乐星球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共租用了15台旅游大巴车,其中7辆是欣运集团提供,8辆是龙运旅游集团提供,因与欣运对接车辆过程中,车辆不够,由欣运集团从外面调了一台,即车身上标有泰安旅游字样的湘GY3318号车(经交通执法支队现场初步确认:该车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更换车辆,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张燕予以签字确认并签收了相关文书。
2021年11月12日,我支队向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发出了协查函,查询当事人租用欣运集团提供的研学旅行租用车辆湘GY3318号车的相关信息。
2021年11月19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陆生(湘09001700127)、钟亚军(湘09001700128)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30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复函,车牌号湘GY3318号车所有人为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从事此次研学旅行包车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并对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燕携带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张燕对组织津市第一小学开展研学旅行租用欣运集团提供的外调非法车辆湘GY3318未进行查验,在旅行过程中未制止履行辅助人提供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以及对常德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复函均无异议并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68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检查影像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取证过程。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燕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的事实。
4、当事人与津市第一小学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1份;与欣运集团签订接待用车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研学旅行组团情况。
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常德东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包车相关信息的函》1份;常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查函提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份。证明: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能认真核验旅游车辆相关信息,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当事人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旅游辅助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法程度较轻情形:初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1月4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F-00016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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