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702MA4L4FH71H
法定代表人:罗安革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三组对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10-11号门面)
2021年12月1日10时10分至2021年12月1日10时4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何海丰(湘09001700167)、李军(湘09001700152)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三组对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10-11号门面)的常德市武陵区凤凰网咖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共设置电脑终端109台,其中8台电脑有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在检查该网吧万象收费系统时,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的记录,该系统显示:15号、47号电脑终端的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照片证据4张、万象收费系统照片2张,调取视频监控照片1张。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罗安革于2021年12月3日上午9点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545号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现场负责人罗安革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李军、何海丰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罗安革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罗安革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李军、何海丰前往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林某所在学校调查此案,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与校领导沟通,林某在其老师的陪同下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此次上网的事实并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罗安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万象收费系统照片2张,调取视频监控照片1张。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该网吧2021年12月1日万象收费系统打印件2张,确认了上网消费者林某、郝某两名消费者为未成年人。
4、法定代表人罗安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5、上网消费者林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现场视频证据1份,证实了未成年人林某到凤凰网咖上网消费。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2022年1月4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