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9号
当事人:徐东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
你(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一案,经调查:
2021年12月7日15点57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常德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蒯苇(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21)、王诗伦(执法证件号:湘09001700175),根据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1]223号)和常德市扫黄办督办通知要求,登录了被举报网站手游村(www.***.net),执法人员浏览该网站首页发现,网站首页标识网站名称是手游村,有“手游村论坛”、“手游公益服”、“页游公益服”、“新开手游推荐”、“免责声明”、“联系我们”等栏目,网站首页底部标注的ICP备案号:湘ICP备20010404号-1。
根据举报材料附件,执法人员注册账号后使用手游村网站用户查询功能,查询用户UID号为:149961的注册用户,显示用户名为“dcffg66y”,其注册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发帖数量为0,在线时间为572小时。执法人员点击用户dcffg66y个人主页链接http:***eeqq?#,跳转至域名为******.com的网站,网站含有大肆鼓吹“法**”、宣传历史虚无主义的内容。执法人员通过站长工具网站查询域名“******.com”IP地址,显示为美国microsoft数据中心,IP地址为:20.205.243.166。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地址/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域名“*****.net”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主办单位名称为徐东,经营类型为非经营类型,网站名称为手游村,备案号为湘ICP备20010404号-1。
执法人员使用微信截图工具进行截图,2021年12月7日16点20分(以国家授时中心网站时间为准),勘验结束。
2021年12月17日,经本支队法制大队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蒯苇、王诗伦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徐东携带身份证到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徐东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以及远程勘验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徐东主办的非经营性网站手游村(www.***.net),通过该网站可以访问到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境外网站,当事人徐东主办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远勘字〔2021〕第04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26张,远程勘验录像光盘1份。
证明:当事人主办的非经营性网站手游村(www.***.net)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内容。
2、徐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徐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主办的非经营性网站手游村(www.***.net)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主办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提供,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2月24日本支队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提供含违禁内容的产品,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佰元整(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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