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27号
当事人: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81763295644A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
住 所:浏阳市高坪镇太坪村邓家组
2021年9月1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市民戴先生举报,“华邦国际大酒店在月饼的包装盒上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其美术作品”,9月14日10时20分至11时1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的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酒店大堂内展示销售的《华邦思月月饼》(礼盒装,六粒)和《华邦望月月饼》(礼盒装,八粒)的包装盒上印制的图案与举报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上的美术作品“秋月物语花系”高度相似,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酒店提供其所售的上述两款礼盒月饼包装盒上图案的来源,酒店负责人称包装盒是委托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照片3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抽样取证凭证》,并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2021年9月16日、9月18日,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公室主任周波(业务经办人)先后两次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周波承认了其酒店礼盒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是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且双方签定了《包装(精装礼品盒)生产合同》。酒店未与著作权人联系过,未获得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的授权使用,也不清楚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
2021年9月28日,“秋月物语花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杨元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核实了杨元的身份、举报侵权的事由以及其《作品登记证书》和登记作品的原件。杨元称,“秋月物语花系”美术作品未授权过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使用。
2021年10月8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谭杰、黄敏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11日,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使用“秋月物语”图案进行包装礼盒生产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杨元的同意和许可。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成立。
2021年11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173*19+1390*28=61207元,违法所得(1173+1390)*2=5126元,由于侵权复制品已全部交付给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月饼包装礼盒,而酒店的礼盒装月饼早已售罄,故无法没收或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由于当事人是将侵权复制品印刷环节委托给其他公司印制的,故无法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
2021年11月23日,本支队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
2021年12月3日,本支队依法制作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2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2月13日,本支队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听通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出听证延期申请。本支队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听通字〔2021〕2-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021年12月31日,本支队组织了听证会,形成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举报人戴盛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案件线索来源以及戴盛杰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381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F-000127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F-000127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F-000127-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记录的音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3、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受委托人周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对周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周波提供的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定的《包装(精装礼品盒)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佳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月饼委托加工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华邦国际2021年中秋月饼订货单汇总》打印件1份,证明侵犯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是由当事人提供并加以印制生产的以及当事人涉案金额的违法事实。
5、对著作权人杨元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杨元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元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打印件1份、登记的美术作品“秋月物语花系”图案打印件1份、购买湖南华邦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礼盒月饼的发票复印件1份、购买的礼盒月饼实物照片打印件2张,对杨元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杨元享有著作权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浏阳市汇圆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迎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7、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对黄迎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数额。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一般违法情形,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支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贰拾陆元整(5126元)
3、罚款:陆万壹仟贰佰零柒元整(6120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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