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8号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经营者:许玲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LA566Y
经营者: 许玲娟
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1858#门面
2021年11月1日10:18-10:55,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谭杰(湘09001700103)、黄敏(湘09001700168)、曾洁(湘0900170017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武陵区晨光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正处于营业状态,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并在显著位置张挂。执法人员对该商店发行的出版物《小学教材全解》、《一笔好字》等进行抽样取证,该商店现场负责人杨国峰表示上述出版物是从鼎城成长书店进的货,留有进货清单,但清单放在家里,现场暂不能提供。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武陵区晨光食品经营部的现场负责人杨国峰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黄敏、谭杰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5日,杨国峰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从当事人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进货的出版物《小学教材全解》作了详细情况说明,提供了进货凭证《成长书店批销单》。
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11月5日,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经营者许玲娟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规事实。
2021年1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规事实。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许玲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582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20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20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95-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执法人员在武陵区晨光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武陵区晨光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杨国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成长书店批销单》复印件1份,武陵区晨光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当事人存在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
3、常德市鼎城成长书店经营者许玲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校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规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9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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