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7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RD0MBX9
投资人:吴杰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庆丰社区刘家坪巷76号
2021年11月1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谭杰(湘 09001700103)、黄敏(湘0900170016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新粤欣包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和《印刷经营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对经营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拍摄照片3张,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
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来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规事实。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主动停止违规行为,并且正在协调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015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F-000089-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执法检查时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取证的真实情形。
2.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投资人吴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印刷厂投资人吴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本支队对上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1年11月4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015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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