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1号
当事人:武陵区和慧书社(雷文娟)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TE6Q5XN
经营者:雷文娟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常德外国语学校内
2021年10月2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白马社区常德外国语学校内的武陵区和慧书社进行检查,发现该书社已经办理《营业执照》,正处于营业状态,经营范围为图书、文具、小百货、食品零售、小吃服务、饮品制售,营业场所内正在发行出版物,该商行现场负责人姚志军不能出示有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发行的《牧羊少年奇幻之旅》《学霸同步笔记道德与法治》等3本出版物进行了抽样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和物品清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姚志军在上述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全程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2021年11月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9日,武陵区和慧书社经营者雷文娟委托刘小田来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当事人于2021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以文具、小百货、食品零售、饮品制售为主,出版物进销货单据未留存备查,其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14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3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13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7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执法检查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刻录光盘1张。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真实情形。
2.武陵区和慧书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武陵区和慧书社经营者雷文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武陵区和慧书社经营者雷文娟授权委托刘小田处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刘小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小田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应予取缔。处罚基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1月9日,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在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3册;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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