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0号
当事人:武陵区恒威印刷厂(陈伍妹)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2MA4LTHBJ3N
经营者:陈伍妹
住 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新光社区洞庭大道新兴巷61号
2021年11月2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恒威印刷厂(陈伍妹)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厂营业场所内有两处随意堆放的印刷活动残次品,该印刷厂经营者陈伍妹不能提供有关残次品销毁制度的相关资料,涉嫌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执法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该印刷厂经营者陈伍妹在现场负责并在有关执法文书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3日,陈伍妹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3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湘常)文调通字〔2021〕C-000084-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现场执法检查音像视频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形;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陈伍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贺赐勇、丁敬平在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5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 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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