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48号
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PPFHX26
投资人:吴斌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金桥社区彩印巷(张家台3组)
2021年11月2日10时10分至2021年11月2日10时50分,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赐勇(湘09001700157)、丁敬平(湘0900170015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进行检查,投资人吴斌在现场负责,该印刷厂证照齐全且在显著位置张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抽查了该印刷厂正在印刷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字样的其他印刷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印刷品的承印登记记录,涉嫌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拍摄照片4张;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印刷厂印刷的有“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字样的印刷品进行抽样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11月2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贺赐勇、丁敬平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投资人吴斌来我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43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16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16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各1份; 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85-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执法检查时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取证的真实情形。
2.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投资人吴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当事人常德市武陵区鑫隆印刷厂投资人吴斌《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本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字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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