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第507号
当事人:湖南鼎航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700MA4R101T8P
法定代表人:刘容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永福路
2021年7月6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吉平(湘09001700179)、李顺秋(湘09001700131)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永福路的湖南鼎航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有消费者在游泳。检查中就该场所现场只有1名救生员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配备救生员。当事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19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用权(湘09001700102)、王国中(湘09001700161)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永福路的湖南鼎航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现场有消费者在游泳。该场所有二个游泳池(面积为589平方米)。当时法定代表人刘容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现场只有1名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救生员2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湖南鼎航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游泳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使用警翼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21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国中、李华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0月21日,湖南鼎航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容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刘容承认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予以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违反《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1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第507-1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常)文综改字〔2021〕第507号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2021年7月6法人员依法在现场检查获取证据、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第507-2号1份,警翼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检查录像证据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实当事人在营业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支队对本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违法情形,符合《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游泳场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0月22日,本支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第5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支队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综上,本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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