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文综罚字〔2021〕F-000156号
当事人: 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洪菊珍)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QT5R01F
经营者: 洪菊珍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528#门面
2021年11月3日,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谭杰(湘 09001700103)、黄敏(湘0900170016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正处于营业状态,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并在显著位置张挂,执法人员对该商店发行的出版物《非常海淀单元测试AB卷•三年级•数学》、《5•3天天练小•学英语•三年级•上册》、《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5•3天天练•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进行抽样取证,该商店经营者周桂元提供了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单复印件,表示上述出版物是从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进的货,留有进货清单。执法人员当即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过程进行了音像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周桂元在现场负责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8日,周桂元来本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从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进货的《非常海淀单元测试AB卷•三年级•数学》、《5•3天天练•小学英语•三年级•上册》、《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三年级•上册》、《5•3天天练•小学数学•三年级•上册》出版物作了详细情况说明,提供了进货凭证《芷新书店批销单》。当事人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涉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前往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9日,经本支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黄敏、曾洁办理此案。
2021年11月10日,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经营者洪菊珍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经营者洪菊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的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检(勘)字〔2021〕C-004183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字[2021]C-000021号《抽样取证凭证》、文书编号为(湘常)文综抽物字[2021]C-000021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文书编号为 (湘常)文综调通字[2021]C-000096-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周桂元《调查询问笔录》1份,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周桂元提供的《芷新书店批销单》复印件1份,武陵区元元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周桂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执法检查时警翼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像记录光盘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过程及当事人存在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
3、鼎城区桥南市场芷新书店洪菊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承认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经本支队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本支队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校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违规情节符合本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中《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11日,本支队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湘常)文综罚告字〔2021〕F-00015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支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本支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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